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上文说明的是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因此为大家拓展了一下说明是实际占地面积,城镇土地征收的使用税也是重点,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更多税费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