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外购货物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上三个条件顺序确定计税依据(确认销售额)。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大行为
如果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上文就介绍到这,上文介绍了几个重要的点大家都知道了吗?一是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是其他纳税人的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是组成计税价格,搞清楚这些,这个问题就没有难度了,更多相关会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