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

2019-03-25 20:15 来源:网友分享
4747
销售货物是有税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八点视同销售相信大家也是知道的,那么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是什么呢?因为这个视同的销售,没有具体的销售额,因此交起税来就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下面会计学堂小编针对这个内容,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

如果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

据此,贵公司有符合视同销售的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格计算。如果没有销售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上文小编介绍到这,上文介绍了平均销售价格,或者是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在计算销售税的时候,应该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还有相关会计上的疑问,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一旦构成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用于计算税款金额的标准和准则,因此确定计税依据是确定税款金额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计税依据一般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税收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二是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税务管理机关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准备的有关纳税的资料。 拓展知识:计税依据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它不仅是确定税款金额的依据,也是税务行政执法依据。因此,纳税人在确定计税依据时,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做到准确、全面,以便规范纳税行为,更好地保障税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 视同销售情况,销项税的计税依据是撒子,是哪个金额,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收入吗

    你好,学员,视同销售情况,销项税的计税依据是市场价格的,公允价值的

  • 老师,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市场价格

  • 视同销售的情形,什么情况下确定收入?什么情况下只确定销项税额而不需要确定收入?确定收入或者是确定销项税额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区分?

    您好,视同销售情形如下,确定收入的依据是同类产品的销售平均价。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应税环节,是不是以市场平均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同学你好,不是市场哈,是纳税人的哈,自产自用视同销售的,首先是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的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价格高低不齐,才是算平均数。如果当月无销售额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然后如果没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