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2019-04-13 23: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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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

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的后勤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可分为下列八大类:编辑推荐:固定资产盘存办法

一、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楼)、会堂、宿舍、食堂、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锅炉房、烟囱、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附属企业如招待所、宾馆、车队、医院、幼儿园、商店等房屋和建筑物,产权是企业的.

二、一般办公设备

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如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一般设备属于通用的,被服装具、饮具炊具、装饰品等也列为一般设备类之内.

三、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例如,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有些企业后勤部门内部设有展览室、陈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属于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企业内部的图书资料室、档案馆所有的各种图书,包括政治、业务、文艺等书籍,均属国家财产.

六、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吉普、摩托车、面包车、客车、轮船、运输汽车、三轮卡车、人力拖车、板车、自行车和小轮车等.

七、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有些附属生产性企业的机械、工具设备也应包括在内.

八、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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