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但无论是主张扣除,还是主张不扣除,政策依据都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尚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界定.在这里,笔者就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作一个反向推定.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强调的是"重复计算"、"虚列"和"多列".换句话讲,只要不是重复计算、没有虚列和多列,实际支付的甲供材料(设备),允许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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