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可否享受股息税率优惠?
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合理避税的方法?
经营利润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避税: 1,企业避税常用的七大手法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3、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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