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如果问题所述情况发生在2010年3月20日后,应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如问题所述业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以运输业务为主营收入,同时也兼营销售汽车配件及修理业务的,均不符合上述文件中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
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10-25%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及税额计算
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若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窗口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