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在合并报表层面如何处理?
专项储备科目属性讨论 一般而言,专项储备科目核算的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成本中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此外,为解决我国某些行业(矿山、核工业等)所面临的高额的环境治理费用及维持简单再生产等问题,国家规定相关企业可按照一定标准自成本中提取环境治理费和维简费,一并归入专项储备科目核算. 在会计报表列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将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单列项目反映(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但在实务中关于专项储备的科目属性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专项储备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属于负债类科目,即同长期应付款),据此相关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专项储备在计提时一方面计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该项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一方面又贷记股东权益,导致股东权益总额实际并未减少.这种做法与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相矛盾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费用和负债两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既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计提时计入费用,根据上述定义,则专项储备本质上应当按照负债管理,目前仅仅是在报表列报中将其作为股东权益项目看待.以下本文将结合专项储备的负债属性,重点探讨合并报表层面对于子公司计提的专项准备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情况下才能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符合企业合并的规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控制权,并且B公司构成业务.且AB公司没有符合企业合并豁免规定的事项,那么A公司应当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针对你说的情况,A公司仅为B公司第一大股东,而B上市公司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的,所以A公司并不能取得B公司控制权(这种情况A公司仅能对B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控股股东对B公司构成共同控制),此时A公司对B公司投资应当以权益法核算,并不构成控股合并,不应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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