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及税务处理?

2019-05-08 14: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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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及税务处理?

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申请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简称,《通知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简称.

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及税务处理?

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分录怎么做?

上月开的票已入账,这月买方要求重开,没按其要求备注,这月已开红字发票和重新开票,金额都不变,请问如何做分录--这样可以不做分录.把发票附在其他的收入记账凭证的后面即可.

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 红数或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数或负数

应交税费 红数或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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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9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情形下各自的税务出了

    你好;    你具体是要问什么问题   

  • 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一般是跨月之后要冲销以前月份的发票。

  • 开具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

    你好 做原来蓝字发票的负数分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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