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时,可以要求油站开专票吗?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在出售加油卡时,企业可以要求其提前开具普通发票,但不能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待企业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要求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的发票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办公、管理用车记:管理费用---交通费
生产用车记:制造费用-油料费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记:运输费-油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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