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材料并安装可以一并开具国税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申请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相关地税(应为地税机关征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业界习惯称为"地税")如何计缴呢?
纳税人在缴纳了增值税以后,应按照已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纳税人应将申请代开的发票的销售额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再根据企业的季度利润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正或者负)判别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个人,应根据申请代开的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税所得(具体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是自有房产,还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同时,现行政策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相关免征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已缴增值税(营改增前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缴依据征收的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只是上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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