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销售农产品能否开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是很正常的事儿,但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应当慎重出具发票。
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的“销售发票”指的就是普通发票。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按不含税价计算的,而购买者按普通发票上的买价计算的进项税额是按含税价计算的,计算基数大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因此,如果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了普通发票,就会造成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就少缴纳了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但要对销售者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再处以造成购买方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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