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长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后,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鉴证,还应当审核专项报告.
其他应收款借方与贷方数表示什么?
1、借方登记企业所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赔款、罚款、租金,以及支付备用金等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贷方登记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单位、个人报销预支款项.
拓展资料:
1、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2、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3、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4、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5、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
6、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7、预付账款转入;
8、购买股票后应收的包括在股票价格中的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在"投资收益"中计入)
9、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提示: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应收未收的各项其它应收款,并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余额列示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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