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保险是指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范和指导下,以企业和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建立的一种具有政策性、团体福利性的社会化保障制度,是职业福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公助
公助主要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为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搞补充保障.如国家对承担高精尖科技项目的单位拨出一定资金,要求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不仅在职时有高收入,而且晚年生活也相当有保障,无后顾之忧地安心、长期、稳定地在关键岗位上为国家作出贡献.又如地方政府出资对日晒、风吹、雨淋且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公安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方面能勤奋地工作.再如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搞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充保障,地方政府和总工会也承担部分资金,这实质上是有公助的成分.
(二)他助
他助主要是指以用人单位或行业为主,出资为其员工搞补充保障.有完全是由用人单位出资的,也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
(三)互助
互助主要是指工会系统的职工互助保障会推行的互助保障活动,其资金主要是工会和员工出资.目前进行的互助保障比较普遍的是养老和医疗.
(四)自助
自助是指完全由劳动者本人出资为自己搞补充保障.目前,不少地方搞的补充养老保险已经对个人开放:是企业的员工,个人可以投企业年金;个别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搞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也可以个人投企业年金;自由职业者、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经批准有经济收入的人员也可以投企业年金.个人投保商业人寿保险也属自助形式.
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标准是什么?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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