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新增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其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分别可享受投资额70%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大幅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对投资人而言是重大的政策利好.而实务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相关优惠的备案流程尚未出具准确的材料要求,创投企业及投资人应当注意享受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以正确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一、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抵扣税收优惠,仅限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个人合伙人不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规定,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进行两个层面的备案:
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备案
根据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因此,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向创投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并取得税务机关盖章后的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存在多个可享受优惠法人合伙人的,应按照法人合伙人的数量报送相应份数的表格,并将税务机关盖章后的原件分发给每一法人合伙人.
实务中,合伙制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时,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创投企业提供发改委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证明及年检合格通知书,而部分创投企业在成立时并未经过发改委的备案,因此,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应提前向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创投企业的备案,以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交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之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无所得税纳税义务,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于企业法人本身而言应属于投资行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确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业法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反映为投资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 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均应按各合伙人所享受的权益确定缴纳所得税. 四、法人合伙人投资所得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界定的"居民企业"范畴,因此,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五、分配与亏损的限制 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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