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
一、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QF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QFII的定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
2.QFII的设立标准:
(1)QFII主体资格的认定。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A.对资产管理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在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B.对保险公司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C.对证券公司而言,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D.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银行业务l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E.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②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③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FII投资额度的规定: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高于等值10亿美元。
②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④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l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例题·单选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 )内汇入投资本金。
A.1个月
B.1年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D
【解析】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3)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的规定:
QFII投资范围: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③证券投资基金;
④股指期货;
⑤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持股比例限制: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4)资金管制的规定:
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5)托管人资格的规定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3.QFII机制的意义:
(1)促使中国封闭的资本市场向开放的市场转变;
(2)QFII机制促进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化;
(3)QFII机制促进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4)QFII机制加快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步伐,实现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QD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QDII的定义:
(1)QDII是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2.QDII的设立标准:
(1)申请QDII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A.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B.对证券公司而言,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l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
①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③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④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⑤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⑥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3)境外投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④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境外资产托管人设立条件:
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例题1·单选题】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A.托管人
B.境外托管人
C.境外投资顾问
D.管理人
【答案】A
【解析】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例题2·单选题】以下关于QDII基金说法错误的是( )。
A.可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B.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C.境内托管人不得授权其他机构代为履行托管职责
D.QDII基金由境内托管人负责托管业务
【答案】C
【解析】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而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例题3·单选题】关于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表述不准确的是( )。
A.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B.银行存款
C.所有的公募基金
D.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答案】C
【解析】QDII基金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3.QDII机制的意义:
(1)QDII机制可以为境内金融资产提供风险分散渠道,并有效分流储蓄,化解金融风险。
(2)实行QDII机制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资本流出置于可监控的状态。
(3)建立QDII机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4)在法律方面,通过实施QDII制度,必然增加国内对国际金融法律、法规、惯例等规则的关注,从长远来说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轨。
(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49%,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加强风险管理;
5.申请报批;
6.重大事项报告。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化进展情况
(一)QFII的业务概况
1.我国QFII的发展历程。
2.我国QFII机制的特点:
(1)QFII机制引入时的跳跃式发展;
(2)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
(3)我国对QFII制度的设计降低资格标准、加强资金流动性等方式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
3.QFII投资A股市场的形式及投资风格:
(1)目前QFII在A股市场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自营模式和基金模式。
(2)在国内证券市场,QFII具有经营稳健、注重长期投资以及行为相对规范的投资风格。
(3)QFII坚持贯彻分散化投资组合理论的核心思想,以基本面分析理论指导其进行长期投资,以技术分析理论对目标证券进行短期微调。
(二)QDII的业务概况
1.我国QDII基金的发展历程。
2.我国QDII基金产品的特点:
(1)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新兴市场的股票和(非对冲)基金。
(2)QDII基金的投资组合较为丰富。部分QDII基金持有ETF、FOF、权证、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国内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力量外,还可以组成专门的投资团队参与境外投资的整个过程,具有完全的主动决策权,体现出专业性强、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特点。
(4)QDII基金产品的门槛较低,大部分金融投资产品认购门槛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人民币,而QDII基金产品起点仅为l000元人民币,适合更为广泛的投资者参与。
3.我国QDII基金的投资风格:
从投资风格来看,我国QDII基金有增值型、积极成长型、稳健成长型和指数型等各种投资风格。
从投资类型来看,我国QDII基金多数为股票型,资产配置和交易方式多种多样。
(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
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截至2014年8月,我国共批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占到全部95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半。
(四)海外分支机构业务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有60家,包括l2家基金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的资管子公司),19家金控公司,6家期货公司,16家证券公司和6家资产管理公司,初步建立起跨境业务平台。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的海外子公司普遍集中在香港。
(五)基金互认与沪港通
1.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即在一国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都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如UCITS基金,就是一种执行较好的基金互认安排。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监管机构已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协议,在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初步共识。
2.沪港通: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分为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沪港通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加大人民币交投量;
(2)推动人民币跨境资本流动;
(3)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
(4)完善国内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