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会计行业内关注的继续教育新政于日前印发,并开始征求意见。
这份名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凝结了主管部门在新情况下变革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设想,一旦付诸实施,将对整个会计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被取消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因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甫一发布即引来行业内热议。
一、90学分多不多?
《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其实,这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是将此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24学分直接提高到90学分。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在人社部2015年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在这份继续教育规定中,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即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按照财政部1学分折算1学时的管理模式,也就意味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不低于90学分。
仔细分析《征求意见稿》后记者发现,90学分看似很高,但其实要想修满却并没有那么复杂。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8种,这与2013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3条的内容一致,在学分计量标准上也一致,都是1学时折算为1学分。
《征求意见稿》的第13条规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与2013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致,但在学分计量上,有了很大变化:2013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记为24学分的继续教育形式,在新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被统一记为60学分;2013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记为12学分的,在新版中将被统一记为30学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学分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成为职业晋升前置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32条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不难发现,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职业素养和技能,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选人、用人机制方面不断推陈出新,通过新机制进一步发挥会计人员作用,创造更多价值。
这一规定在此前2013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并未出现,也因此引起一些议论。在《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的后台留言中,有网友提出:“目前企业晋升条件中对于职称根本不考虑,更何况是继续教育呢?”但实际上,已经有企业开始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记者了解到,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组织企业会计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要求其完成规定课时的学习,并且会依据会计人员通过各类继续教育、考试的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的差错率,职业道德内部书面考试成绩等,考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对会计人员晋升与否进行评定。
该公司财务总监陈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继续教育新规在提升企业管理层对会计人员重视、促进会计人员能力提升、助力单位全方位选拔会计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对于会计人来说,这条规定无疑将为升迁提供更多机会。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结算会计李博表示,企业的发展要求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重构知识架构。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也将促进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和融合专业及跨专业知识和能力,更好地适应企业业财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并且让会计人员在面对具体工作和问题时,能够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三、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不管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同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四、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