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他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收入的17%征税,也就是说你有样东西卖100元,那么你就要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你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向购买者收取的,同样你购买的商品也含税金,你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的征收率为6%,商业的征收率为4%,是因为他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有所得就交税,无所得就不交,他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计算的税务利润,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有差别的,该利润在税务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根据企业的利润总额加减调整因素所形成(如:企业的交际应酬费,按现行会计准则可以列支(即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作为费用反映),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能按60%扣除,这就产生了差异,就要调整。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利润总额是亏损也可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交增值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17%或征收率6%、4%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做为一名企业的财税人员,会计学堂小编曾不止一遍的提醒过大家,要了解我国的税法,特别关于本企业的税法知识一定要做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你才是一名合格的财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