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

2019-06-10 08: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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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只要跟企业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都可以税前列支。一个企业的正常差旅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符合“跟企业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支出”费用。以下是会计学堂本章的详细说明。一起了解一下。

 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可按相关账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

出差伙食补助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1、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并入企业计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引用了“工资薪金”的概念,虽然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但是在第十八条还是规定了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其中第九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城区、郊区)。显然出差伙食补助应归入其中的差旅费津贴,不属工资薪金范围。同时参照国税发[1998]220号《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十一条第十款第11项的规定: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按规定探亲和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由城市商业银行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总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差补助费属于差旅费内容之一。因此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法相关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认定为工资支出。

2、出差伙食补助不必取得票据,只需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98]第129号)第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伙食补助费。按上述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列支出差伙食补助时只需提供记载住宿天数的住宿费发票和在限额标准内实际支付的凭证,而不需要取得相关票据。

3、出差伙食补助不能全额按实列支,必须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虽然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 有关规定处理,但不等于可以全额按实列支,而应在差旅费补贴标准范围内作税前扣除。《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由于总局对差旅费相关内容未作更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目前,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一般由企业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标准范围内的,税务部门予以认可;超过标准的部分,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差旅费补贴标准未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当地财政部门无具体规定的,就可以参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跟企业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这个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说过,这里就不在做过的讲述了。如有疑问,可上在线点击:“在线咨询”会计学堂会有专业的老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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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出差补贴可以税前列支,属于代扣代缴范畴,出差补贴是特定补贴项目,属于费用补偿性质,且归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出差补贴中,应加入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差补贴也可以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是个人所得税中一种重要的征税方式,即从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缴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规支出,税务机关由这笔支出及时地核定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出差补贴税前列支是指把出差补贴中产生的税费作为用于支付本期税款的费用。在出差补贴中,应加入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再从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税收,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规支出,税务机关将需要缴纳的税款抵扣发放给纳税人,从而实现税前列支。

  • 请问下老师,差旅补贴、误餐补贴:1、以工资形式超出多少标准否需要缴纳个税的?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这部分补贴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2、如果是以员工出差回来报销的方式,该补贴是否需要提供餐饮发票?若需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列支在差旅费科目内以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2.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3.补充问题: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是人人都有的或者部分部门人员定额发放“误餐补助”给所有员工(比如午餐补助),不属于“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用发票 不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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