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的异同
下面通过一位同学的提问,来给大家解答下这个问题:
【问】:对于内外资企业,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有什么异同呢?
【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分内企和外企,分别按不同的规定处理
对于内企,应该是销售收入1500万以内的,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的部分,按千分之三。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 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 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业务招待费超出扣除标准时,应如何调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金额。
【案例】
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0.5%=5万,8万*60%=4.8万中较低的数字,即4.8万元。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8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8=3.2万元。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的情况下要补交企业所得税3.2*0.2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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