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实际列支的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看以下示例:
假设我单位今年按2.5%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为100万元,实际计提100万元,列支80万元,20万元挂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这2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如果需要纳税调增,假设明年同样准予扣除100万元,实际计提100万元,实际支付120万元。这20万元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如果贵公司2012年度实际发生额80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100万元,2012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多计提的2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2013年实际发生120万元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100万元,2013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00万元,超过的20万元可以结转至2014年及以后年度扣除。如2014年实际发生额8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2.5%即90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90(80+10)万元;剩余10万元继续往后结转。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其中第6项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异地的培训所涉及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企业未实际列支的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通过小编的举例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企业未实际列支的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怎么做纳税调整。会计学堂,你身边的财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