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外发生业务应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口企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应纳税额,汇算清缴时不再重算,未缴纳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企业在境外承包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怎样纳税
企业在境外承包作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在当地缴纳了营业税(或类似的税),回国后都不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公司的劳 务发生在境外,因此无论是否在当地缴纳了营业税(或类似的税),回国后都不承担营业税 的纳税义务。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来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以,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在国内申报纳税。对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限额内进行抵免,但须提供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
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包税合同属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商务合同,不影响双方依法纳税 的义务。不论是由哪方缴纳税款,最终都应作为纳税人已履行的纳税义务,并要求对方税务 当局出具已完税的证明,便于回国后进行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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