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发票怎样读入系统里
税务总局以纳税人需求为着力点,精准发力推出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领票新功能。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可不用再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只需在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购票后纳税人回到家中通过网络下载发票领购信息,并成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发票,实现一边领取新发票,一边正常经营开票,两不耽误,真正方便了纳税人。
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开票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需查验)。
(二)承运人自有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本资料仅第一次代开需要)。
(三)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四)实际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证明(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五)运输方和实际受票方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单位地址及电话,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和税号(信息很重要,是开具发票的必要信息,须认真核实并填写在申报单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货运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或视同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票,否则蕴含涉税风险。
对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企业,既没有自有营运车辆又没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也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且运输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并将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单据等附于货运专用发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车辆在外地营运,不能携带货运专用发票到外地开具。
货物运输发票怎样读入系统里?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不用再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只需在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购票后纳税人回到家中通过网络下载发票领购信息,并成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