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设备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对其资金来源,即用什么资金购买没有进行限定。
因此,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及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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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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