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前按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税法上所说的预定使用状态即竣工结算,当然竣工结算不是竣工决算,结算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计税基础。同时,《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祈旧,折旧的计提起始时间 与会计也不一致。这个问题一直是个麻烦的问题,建议竣工结算要按时完成 (发票可以12个月内获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投入使用。
调整折旧年限后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1. 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项: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2. 2014年第63号公告中的填表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小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上述情况,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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