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一、从是时间上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比其他企业的时间长,有必要对其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可以从会计核算和税收角度出发,同意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为筹建期。在此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构建固定资产除外)可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此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
二、从行业特点上划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应以企业获得土地开发权(或土地证)为生产经营期的开始。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怎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