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开业第一年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2006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的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2006年1月9日发布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如果实物投资超过注册资本25%,则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因此就不能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的区别是什么?
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营自主权上。销售代理处通常不直接经销商品,一切听从总部安排,不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而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从事商品购销业务,比销售代理处个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但当分支机构只核算现金收支业务,而将销售、购货、收款等业务归于总部统一核算时,它与销售代理处就没有多少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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