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及产生利息可转为股本吗
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 工商发〔2010〕9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 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二)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三) 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 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四) 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五)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六)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 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七)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八) 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 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且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前款第(五)、(六)项 的表决还应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司偾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 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二) 债的产生原因、时间;(三) 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四) 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五) 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六) 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股东将对公司的借款转为公司的股本,企业应按股东会决议等资料,验资后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手续。因企业注册资本变化,企业还应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公司向股东借款可以将短期借款转入实收资本吗
可以转为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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