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款是填制收款凭证吗
答: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业务,为防止重复记账,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因此,向银行借款,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用于记录现金及银行存款减少业务的记账凭证。
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之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贷方账户为现金,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有关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长期一样),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月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什么是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指用来反映货币资金增加业务而编制的凭证。
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应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金额栏填列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在出纳及制单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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