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请问如何确认收入和费用?
答:很多民营企业都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企业收入的确认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根据工程部门计算的阅月度完成工作量向甲方报送,甲方批复以后以此作为收入的依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总包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待转销项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成本费用分两大块确认,一部分是根据收到的发票,另一部分根据工程量预提,比如人工费和分包费,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是依然作为成本列示,以免成本不实。
第二种是根据向建设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为依据,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大同小异,只是这种方式核算收入有可能会少确认收入,因为一般建设方是根据建筑企业报送的工程量计价单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比例付进度款,建筑企业的开票金额仅仅是进度款的金额,并非完成的工程量,因此以这种方式确认收入会出现少确认的现象。另外成本归集如果只是以收取的发票作为依据,那实际以发生的成本,只是暂时还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成本将被漏掉,因此这种方式确认收入和成本并不合理,在税务检查时也最容易被查出问题,不建议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