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

2019-06-20 19:2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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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被列入中国刑法第205条,又叫"虚开专用发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意"虚开发票."恶意"虚开发票不仅要补税、补罚款、补滞纳金、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企业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们能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是为什么呢?那么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详见下文.

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税务局在定性时是要求买方提供合同、账务凭证、银行单据等,以证明善意取得的.

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

善意接受虚开如何处理?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段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证明为善意取得?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好了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到这里,欢迎登陆我们官网咨询,更多专业老师等待着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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