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怎么规定的

2019-06-23 10: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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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不通过盈利的社会单位获取的收益。那么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一起来探讨一下。

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怎么规定的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怎么规定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通过本文内容的学习,你应该清楚的知道了关于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怎么规定的以及注意事项,后期有什么会计方面的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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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县级以下的需要资格认定,参见以下文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由社会上有财力的单位或个人捐赠财物,用于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国家重大事业建设或者公共福利事业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行为。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由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动推动和参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的活动,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是关于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在实施公益性捐赠和社会团体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公共权益,为实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拓展知识: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中,“公益性”是指服务于公众利益、无回报、无利益冲突的事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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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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