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出售固定资产应该同时征收增值税,这是显而易见的.但问题是,是按照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经抵扣与否作为征收与否的标准,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扩抵试点的地区更早)所有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出售均要征收呢?这个问题在征收一线有些模糊认识.其实,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处理,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生产的产品(存货),在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按照增值税税率征收,而不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
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后,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扩抵地区从试点开始时间)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转让固定资产要按照增值税税率增收增值税,这一部分税收容易被忽视.实行转型以后,在税收征管上要把企业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存货来管理,切不可掉以轻心.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如下:
1、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累计折旧XXX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XXX元
2、收到出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XXX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3、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XXX元
4、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贷:营业外收入XXX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写,分四种情况,清理固定资产,收到出售价格,缴纳增值税,结转这四种情况写会计分录,有不明白的网友请看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