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分录如果是一般情况,则相对是简单的,如果是按照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会计处理会复杂些,详情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做会计分录,一般情况】
首先是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用途,决定了累计折旧的借方科目。例如,用在行政的固定资产,借记管理费用;用在销售部门,借记销售费用;用在生产相关部门,借记制造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分录的二种情况】
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最好进行会计处理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税务规定,仅可依据进行涉税处理,但如果仅是进行税务处理,就必须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工作量及繁琐程度将远大于同步进行的会计处理。事实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提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似乎又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而且进行会计处理后将不存在会计税务差异,但问题是这又将使得企业违反了会计准则或制度。
为此,从方便和降低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最好同步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但不管是仅进行涉税处理,还是同步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都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均未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同步进行会计处理或以会计处理为前提,给企业产生了困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还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就已经作出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加计扣除。所以,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作出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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