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列支捐赠比例是多少?
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允许扣除的一般规定: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60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个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等第二类别4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第三类别21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内、外资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不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大多数只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但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捐赠范围界定是一致的,均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通过国家机关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税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同样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