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并在支付单位支付时,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劳务报酬,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支付境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贵公司不需在支付劳务费时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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