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土地使用税是指刨除国家规定减免的城市土地使用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在尚未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可以先自行估计土地面积(平方米),依此面积进行申报。等取得土地证或经国家测量机构测量后,再按实际的面积进行调整。
未使用的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
因此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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