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1、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虽然国税函[2005]541号文件中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政策依据废止执行,但是,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应并入收入总额。如果财政补贴收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抵减;如果财政补贴收入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如何计算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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