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广告费可以全额在支付年度扣除吗
跨年度的广告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在当期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收到也不得在当期扣除。即按合同中规定的广告期间,如2011至2013发布相应的广告宣传,就应2011年至2013年期间进行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跨年度的广告费除按权责发生制扣除外,超过税收标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广告费: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虽然文件已废止,但还是能为我们提供界定“广告费”的理论基础。
2.业务宣传费:
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例: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跨年度的广告费可以全额在支付年度扣除吗?跨年度的广告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在当期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收到也不得在当期扣除。除按权责发生制扣除外,超过税收标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