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设资金结算中心有何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资金存放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管子公司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
结算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其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支付结算中心利息,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该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贵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还应按如下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何谓资金结算中心?有什么作用?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是由集团公司引入银行机制对集团控股成员实行统一结算、集中融资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它将银行的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将闲置的货币资产化,生息的资本社会化。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其发展、壮大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强化集团公司资本经营意识,调剂资金的作用
资金中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给集团公司内部需要资金的单位,从而实现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相互调剂余缺。
2.减少贷款规模,降低财务费用的作用
资金结算中心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融通,盘活了闲置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在同等生产规模情况下,对银行的资金需求减少了,从而降低了因对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
3.内部监控的作用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组织层次复杂,如何有效地监控集团公司内部各级企业的经营运作,尤其是资金运作,确保其规范、安全和高效,是集团公司力图要解决好的问题。建立资金结算中心使集团公司内各企业资金的收付都通过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中心对各企业进出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核,从而使企业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公司的监控之下。
企业内设资金结算中心有何涉税事项?单位将资金存放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管子公司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结算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其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