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财税[2004]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就这个政策,贵公司应该明确以下几点:一,企业是否在上述三北地区范围内,二,贵公司是否属于合法的供热企业,三,这里只是对暖气的优惠,而没有对水的优惠。
如果贵公司不符合上述优惠,那么员工用的相关水费,暖气费用的进项税,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应该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相关费用,应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法定免税指的什么?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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