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如何处理?
企业之间同一控制下的转让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2)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等。
【居民企业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包括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个人股权转让给个人控制的公司
(1)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同一控制下的转让不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个人可以考虑以股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来将原本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权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公司名下,这种操作方式不能降低税负,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况有哪些?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不仅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也是有的。为什么说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的原因也是在这里的。不仅是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需要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就可以关注会计学堂网会计咨询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