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彼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3)如果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忽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在经济活动中,外勤供销人员在携带付款单位申请出票行开出的银行汇票外出时,有时会发生遗失或者被扒窃的情况。此时,没有经验的外勤人员,很可能会手足无措。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也不必太惊慌,你可以请求法律帮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明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窃、遗失或者丢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并通知支付行,当事人除向法院提出申请外,还应向法院提交银行汇票复印件(可向原出票行取复印件),法院接到申请独任审判员,应向银行发出公告和通知书,通知银行立即停止支付,银行应逐项登记并由法院审判员签字,60日内,如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判决,该汇票无效。人民法院一旦判决,要及时发出公告,银行接到判决和公告后, 如果人民法院对某一申请公示催告发出公告通知后,60日内,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该汇票权利,并在适当的地方向法院出示所主张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主张权利一方的申请,受理后审理立即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转入审理程序,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该汇票的所有权归属判决生效后,由权利人凭法院判决书向银行申请支付,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