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因为与企业融资渠道和资本结构密切相关,企业重组中支付方式的选择对重组各方的经营以及各自的股东利益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也是重组谈判中各方关注或相持不下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一般来说,重组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票、债券、财务杠杆等。其中,现金支付就是向对方的股东支付现金,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重组方不向被重组方支付现金,而是向其定向发行新股或定向配售新股;债券支付就是向被重组方定向发行债券,或用已发行的债券交换对方股东的股票;财务杠杆则是指重组方通过举债,即增加自身的财务杠杆来完成重组,如企业并购中的杠杆收购等。
各种支付方式对企业的融资能力要求各不相同,在实践中重组方要结合自身的现金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和向外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对方对支付方式的要求等诸多因素,选择有利于自身、并能得到对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在我国的企业重组实务中,运用最多的是现金支付方式和股票支付方式,相比之下,运用财务杠杆进行企业重组尚未得到人们的广泛认识和熟悉,这是由我国当前融资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可喜的是,在最近的重组市场上财务杠杆支付方式己经初见端倪。
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重组相关法律规范的逐步健全、企业风险—收益观念的日益增强以及银行政策的渐进调整,财务杠杆支付方式将成为未来重组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
综合以上所述,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性是股权支付部分的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在于重组双方资产和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确定,非股权支付部分和股权支付部分的计税基础。在会计学堂网上有很多和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相关视频教学,感兴趣的学员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