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
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结论: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计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实际现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如果按楼主提问的情况,6个人工资分别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则将6个人工资的合计数乘以14%,得出应计提数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会计准则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通过上文的学习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其实总体上来说,企业都是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例如管理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对此职工福利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这里有专业的会计老师给大家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