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

2019-08-22 16: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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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其实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票的开具和之前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只是对于纳税人的界定范围有所变更。具体的介绍内容大家还是一起来看看下述文章吧。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和营改增之前一样,营改增只是重新界定一般纳税人范围。对相关税收程序并未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3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票怎么做账?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16年5月1日,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综合以上所述,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这一点和之前是没有区别的。营改增之后对于开票没有变化,只是对于纳税人范围做了一定的变更。想知道关于营改增后的变化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查询,这里有全系列的会计知识可以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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