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可以不分配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
异地申请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为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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