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将发票税率开错了且已经认证了怎么办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操作流程:
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红字发票开具成功后,方可正常开具正确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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