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上述规定判定。
案例分析: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餐费补贴合计90万元,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重新计算,某公司共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8余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助”属于“不征税项目”,公司在费用科目里用“误餐补助”里列支,不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认为:虽然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但实质上这项补贴就是普通的餐费补贴。《某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不应仅仅停留在字面,费用列支时更不能仅凭科目名称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税,要关注业务的实质。
相关问题:
问:误餐费计入什么科目
答:按字面意思理解,“误餐费”应该是员工离开单位出去办事不能在单位就餐时间返回而在外面就餐的补助,我们的处理是视同差旅费(出差补助)处理的。
当然,还有些单位为员工人人都发放所谓的“误餐费”——意思是员工中午不能回家吃饭。如果是这种性质,就是一种变相的福利或工资了。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按正常的差旅费进行处理,所得税扣除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首先是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工资薪金及福利”相关规定处理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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