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文件失效了吗
财税[2010]12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现仍在使用,并未被更改或作废,当然有效.
适用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样"房地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修改以前国税发的规定,由财税号文修改符合立法规定.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照顾:"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条比较人性化,是优惠政策.容积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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